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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 (93 修正 )
【法规类别】 农业科技与农机
【发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 1993.09.16
【实施日期】 1993.09.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修正)
(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
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农业生
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农业机械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
的各种农用动力机械以及与其配套的作业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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