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国有土地,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
具体事务。
房地产二级市场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和三级市场即投入使用后的房
地产交易,由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移,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 应当经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
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