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福建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
(2008 年版 )的通知
http://www.fjjs.gov.cn/news/shownews.asp?id=18849
各市、县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CJJ36-2006),我厅组织编制
了《福建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 (2008年版),现予颁发,自 2009年 1 月 1日起施
行,原《福建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一九九九年)》同时废止。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含桥梁)的挖掘修复、排水
接管、路灯搬迁工程以及交通事故意外损坏赔偿项目。厦门市可依照当地当年价格指数进
行调整,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本标准不作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工程概算、预算或
结算依据。对本标准中未列入的挖掘修复项目,各地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的实际情况进
行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