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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发布日期: 2011-05-10 浏览量: 23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规范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
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地) 评选管理,提高创建积极性,根据《福
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省级示范工
地的申报、考核、推荐和评审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省级示范工地的监督管理,县
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省级示范工地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
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示范工地的评审。
第五条 省级示范工地按年度组织评选,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坚持公平、公
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