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建筑施工文明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
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包括安全施工、 文明施工、 应用“四新”技术等三个方面内容。
安全施工包括:安全管理、脚手架、模板工程、 “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垂直
运输设备、施工机具等分项;
文明施工包括:场容场貌、工地卫生、环境保护、文明建设等分项;
应用“四新”技术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分项。
第四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价办法采用评分制。评分表详见附件。
第六条 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