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
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建
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质
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
建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
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
门依据有关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