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
全,规范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