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
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 (含勘察 )文件
(以下简称施工图 )审查,实施对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施工图未经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工程勘察报告应在施工图设计前提交审查, 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 不得作为施工
图设计依据。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