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细则
闽水〔 2003〕38 号
一、 总则
(一 )为加强福建省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
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颁发的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和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福建省境内坝高 15m 以上或库容 100 万 m3 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
于 15m 或库容在 10~100 万 m3 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细则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细则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三)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
全省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协助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