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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 1999年 4月 26日,福建省土地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规范价格构成和价格行为,促进经济适用住
房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
房建设的通知》 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
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制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按标准建设的
普通住宅(含安居、广厦工程住房,解困、解危、统建住房) 。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实行分级管理。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房改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管理、 监督、指导工作, 制定全省统一的
价格管理办法。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