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地下防水工程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地下防水工程。
1、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期间, 地下水位应降低至防水工程底部最低标高以下,
不小于 300mm,直至防水工程全部完成为止。
2、基坑周围应设排水系统,防止地表水流入基坑。
3、基坑中不应积水,如有积水,应予排除,严禁带水或带泥浆进行防水工
程施工。
4、施工前,按工艺标准及设计要求,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施工期间各工
种应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施工完成后,注意产品保护,不应损坏。
5、防水工程所用原材料必须符合工艺标准的规定,并具有出厂合格证或检
验资料,必要时应予复验。施工配合比应经试验确定,不得任意改变。
6、对有电器设备的地下工程,在防水层施工时应将电源临时切断,或采取
相应的安全措施。
7、对施工照明用电应将电压降至 36V以下,使用电动工具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一节 防水混凝土结构
一、施工准备
1、材料
⑴水泥 :标号不宜低于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