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建筑结构的基本设计原则
第一节 建筑结构的功能和极限状态
一、建筑结构的功能要求
任何建筑结构都是为了完成所要求的某些预定功能而设计的。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
一标准》(GB 50068-2001)规定了建筑结构应满足以下功能:
1、安全性的要求 即结构应能承受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如荷
载、温度变化、支座沉陷等 )。在偶然作用 (如地震、撞击等 )发生时及发生后,结构仍能保
持必需的整体稳定性不致发生倒塌。
2、适用性的要求 即结构在正常使用期间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例如不发生影响正常
使用的过大变形或裂缝等。
3、耐久性的要求 即结构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例如混凝土不发生严重
的风化、腐蚀;钢筋不发生严重锈蚀,以免影响结构的使用寿命。
结构要达到预定功能要求是针对一定时期内而言的。 我们将普通房屋和构筑物设计使用
年限统一规定为 50年,称之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