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财建 [2007]957 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 [2007]15 号)精
神,切实推进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工作, 我们制定了 《北方采暖区既有
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
二○○七年十二
月二十日
附件: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 [2007]15 号),
国家财政将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对北方采暖地区开展既有居住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