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 12月 10日 财政部 财建 [2003]724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
厅,全国政协办公厅, 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务局:
我部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来,有关部门和地方来函
来电要求对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有关问题作进一步解释。 经研究,现就
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在建项目执行新旧基建财务制度如何衔接。 根据基本建设项
目的特点,凡在2002年10月后开工的在建项目执行 《基本建设
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2002年10月
前开工的在建项目可继续执行原基建财务制度,直至项目竣工。
二、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 其建设项目财务
管理能否执行基本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