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规定
( 试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环评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和《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
参与暂行办法》 ,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并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环保局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三条 依法应由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的环评文件,经局长同意后,可以书面委托项目所在地
的旗县区环保局审批, 并在本局网站公告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受
委托的环保局按照委托权限审批环评文件, 并将审批决定向市环保局备案。 没有委托的, 旗
县区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