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 62号)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 2016 年 8 月 18
日经第 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9 月 21
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 8 月 19日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 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 2.55 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 18.1 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18000 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25000 千克;三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