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59号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已于 1997年 12月 17日经第
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侯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 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安全性, 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本规定所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
度、高宽比限值或体型规则性要求的高层建筑工程(以下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
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
综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