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一:郴州地区护壁人工挖孔混凝土灌注桩技术管理规定
1.一般规定
1.1 为在郴州市建筑桩基工程中全速地应用护壁人工挖孔混凝土灌注桩(以下
简称护壁人工挖孔桩),做到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郴州地区各类建(构)筑物采用护壁人工挖孔桩基础工程勘
察、设计、施工、监测与检测。
1.3 护壁人工挖孔桩施工方法的特殊性,决定其实际施工中较其它类型桩基具
有更大的安全风险;建设单位必须承担以下风险及义务:
1.3.1 建设单位必须承担因护壁人工挖孔桩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而产生一切不
可预见风险的责任;
1.3.2 建设单位必须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开展工作提供相关条件,应将
周边环境详细资料提供给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周边环境详细资料包括:场地
周围 1~2 倍桩长范围内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层数、基础类型、埋深、基
础荷载大小、上部结构外状及对差异沉降的灵敏性;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