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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产品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 OO 一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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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以下简称热轧带肋钢筋) 生产许可证换(发)
证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 [1984]54 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热轧带肋钢筋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 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
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热轧带肋钢筋。
1.3 换(发)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 按其产品牌号分为三个申证单元: 即 HRB335、
HRB400及 HRB500。
2 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