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1 钢材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凡结构设计施工图所配各种受力钢筋应有钢筋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现场
抽样检验报告单, 出厂合格证备注栏中应由施工单位注明单位工程名称、 使用部
位和进场数量。
(2)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如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现
象,应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它专项检验,并做出鉴定处理结论。
(3)使用进口钢筋应有商检证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进场后应严格遵守先检验
后使用的原则进行力学性能及化学成分检验, 其各项指标符合国产相应级别钢筋
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后, 方可根据其应用范围用于工程。 当进口钢筋的国别及
强度级别不明时, 可根据检验结果确定钢筋级别, 但不应用在主要承重结构的重
要部位。
(4)冷拉钢筋、冷拔钢筋、冷轧扭钢筋、冷轧带肋钢筋除应有母材的出厂合格
证及力学性能检验报告外, 还应有冷拉、 冷拔、冷轧后的钢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