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设计规范 [1]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在钢结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
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钢结构设计。
第 1.0.3 条 本规范的设计原则是根据《建筑结构设计统 一标准》
(CBJ68-84))制订的。
第 1.0.4 条 设计钢结构时,应从工程实际情况出发,合理选用材料、结
构方案和构造措施,满足结构在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强度、稳定性和刚
度要求,宜优先采用定型的和标准化的结构和构件,减少制作、安装工作量,
符合防火要求,注意结构的抗腐蚀性能。
第 1.0.5 条 在钢结构设计图纸和钢材订货文件中,应注明所采用的钢号
(对普通碳素钢尚应包括钢类、炉种、脱氧程度等)、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
号)和对钢材所要求的机械性能和化学成分的附加保证项目。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