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标准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钢结构制作和安装中的钢构件焊接
和焊钉焊接的工程质量验收。
4.1.2钢结构焊接工程可按相应的钢结构制作或安装工程检验批的划
分原则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4.1.3 碳素结构钢应在焊缝冷却到环境温度、低合金结构钢应在完
成焊接 24h以后,进行焊缝探伤检验。
4.1.4焊缝施焊后应在工艺规定的焊缝及部位打上焊工钢印。
4.2 钢构件焊接工程 I 主控项目 4.2.1 焊条、焊丝、焊剂、电渣焊
熔嘴等焊接材料与母材的匹配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行业标准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JGJ81的规定。焊条、焊剂、药芯焊丝、
熔嘴等在使用前,应按其产品说明书及焊接工艺文件的规定进行烘焙
和存放。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质量证明书和烘焙
记录。
4.2.2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
合格项目及其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