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广源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安全
监控系统)管理,确保发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作用,保障煤矿
安全生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
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行业标准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娄底市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所辖煤
矿企业。
第三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 各煤矿企业都必须装备安全监
控系统,在调度室建立安全监控指挥中心, 形成市、县(市、区)、
矿三级安全监控网络。
第四条 全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分级负责” 的原则。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 各煤炭企业、
必须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 明确分管领导和科室, 充分保证系
统运行所需的资金和人员,制定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制度和
相应的岗位责任制、 操作规程,确保系统安全、 可靠、正常运行。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