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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 公平税负, 促进
个体经济发展, 维护定期定额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 16 号令《个
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税款核定管理试行办法》 (皖地税 [2008]66 号)等文件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 是指税
务机关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对个体工商户在一
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 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 (包
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
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
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定额执行期的期限一般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