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依据《消防法》和《铁路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而
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在管内不仅适用于货场内装卸作业场所、 车间、建筑物, 而且适用于管
内房屋、场地出租等情况。
二、防火巡查
第三条 防火巡查的内容: 用火、用电和禁止烟火的作业场所有无违章情况; 安全出口、
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是否在位、完整;消防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的在岗情况;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第四条 防火巡查的部位:货场内、仓库内装卸车作业场所;维修、充电、锅炉车间厂
房;办公楼、间休室、待班室、值班室;材料配件库、劳保用品库、机动车辆库、燃油存放
点;管内出租房屋、场地。
第五条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
应当及时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或及时组织扑救。
第六条 分公司防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