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 静 电 安 全 规 定
第一条 为加强防静电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易燃、 可燃液体的装卸、 输送、调合、采样、
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易燃、可燃液体储罐、汽车罐(槽)车、
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静电的消除。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
尘的防静电。
第三条 应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
1.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2.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3.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
4.在火花间隙中应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四条 根据 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
危险性分类列于表 1中。
表 1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 别 名 称 特 征
甲
A 液化烃 15℃时的蒸汽压力> 0.1Mpa 的烃类液体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