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爆型电气设备防爆标准
使用中的隔爆型电气设备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亦判为失去防爆性能
或按失去防爆性能论处:
1、外壳有裂纹、开焊;或变形长度超过 50毫米,同时凹凸深度超过
5毫米时。
【释义】本条文是对外壳损伤的规定。
2、电气、机械闭锁机构失灵时。
【释义】本条文是对闭锁机构的规定。
闭锁机构失灵是指:闭锁机构损坏、没有闭锁、无法闭锁。
3、使用自行修改设计制造的防爆零部件或在防爆腔体内增加或减少
元件,而未重新取得国家指定检验单位的合格证时。
【释义】本条文是对自行修改设计的规定。
使用自行修改设计制造的防爆零部件或在防爆腔体内增加或减少元
件,必须按国家规定经相关部门认可后,方可投入运行。
4、隔爆腔观察孔的透明盖板松动、破裂或使用不合格材料配件时。
【释义】本条文是对观察孔透明盖板的规定。
5、隔爆设备不连通的隔爆腔(室)之间有漏气或直接贯通时。
【释义】本条文是对隔爆腔(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