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惠州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
办法》的通知
惠府[ 1999]22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加强
财政监督,保证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
管理的决定》及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是指用财
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及政府贷 (借 )款投资的建设项目 (含财政
性资金与其他资金共同投资的建设项目 )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主管建设项目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建设
(一)
(二)
(三)
(四)监督检查财务、会计制度及财经纪律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审核建设项目概、预、结 (决)算及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六)
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检查时有
权调阅有关基本建设计划、设计、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及其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