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我国餐饮企业 “诚信为本 ”的经营宗旨,推动餐饮行业的长足发
展,规范行业市场秩序, 提升行业和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
定,结合我国餐饮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中国烹饪协会对餐饮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标准和依据。
第三条 餐饮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价、 动态管理、 分类指导
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餐饮企业, 包括饭庄、酒家、
酒楼、餐馆、餐厅(含饭店、宾馆、酒店对外经营的餐厅) 、小吃店、快餐店、面馆、饮品
店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
第二章 信用评价体系
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主要考核的内容包括: 企业的基本情况、 信用管理基础工作、 动态情
况、自律自查情况、 有关部门和媒体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评价意见和表彰处罚决定等。 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