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消防疏散要求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消防疏散的规定
关键词:高层建筑 防火规范 消防疏散 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
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 400m2。
4.1.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6 当高层建筑内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
并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 8 户、建筑面积不超过 650m2,且设
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