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自动防火设计技术规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5.1.1 本章适用于十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建筑 (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
务网点的住宅 )及建筑高度超过 24米的其他民用建筑。 对有自动防火
要求的 24米以下民用建筑亦可参照实行。
建筑物分类 表 15-1
注:1.高级旅馆系指建筑标准高、功能复杂、可燃装修多、设有空气
调节系统的旅馆。
2.高级住宅系指建筑标准高、可燃装修多、设有空气调节系统或空气
调节设备的住宅。
3.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系统指性质重要,建筑标
准高,设备、图书、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
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
15.1.2 高层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 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
度等进行分类,一般可按表 15-1分类。
15.1.3 高层民用建筑的自动防火设计, 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 政
策以及消防安全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