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确保行车和人身
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高
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护栅栏是高速铁路行车安全的重要防护设施,
应纳入铁路行车设备进行管理。
第三条新建高速铁路防护栅栏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条防护栅栏新建及更新改造应按设计文件执行,竣
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办理竣工验
收交接手续。设备管理单位应做好竣工文件审核和工程质量
验收。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 200 公里 /小时及以上铁路和 200
公里 / 小时以下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铁路局应根据本
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防护栅栏设置
第六条高速铁路应实行全线封闭。路基、涵洞地段线路
两侧和隧道进出口应设置 “线路 ";桥梁地段(水中桥梁 2及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