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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条 为了完善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法人治理, 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 使约束与激励并举, 促进公司管理
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 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及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问责对象及原则
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
负责人(以下简称“被问责人”)在所管辖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 以
致公司利益受损,而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本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与职权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的原则。
第三条 问责范围
有下情形之一的,必须依照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