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工程勘察、
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活动以及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活动,包括各类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和以设计为主体的总承包以及建设工程的勘察、 设计咨询等
行为。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
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交通、 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负责对全省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