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全國執業公會 辦理「內政部委託辦理營造
業工地主任 220 小時職能訓練課程講習」招生簡章
壹、 依據:內政部 97.3.17 內授營中字第 0970801262 號函辦理。
貳、 目的:
一、依據營造業法第 31 條第 1 項及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規定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 220 小時職能訓練課程講習班課
程」。本訓練課程主要為輔導營造業工程從業人員依法取得工地主任執
業證及合法執業營運,以確保營造工程之品質,保障社會大眾生命財
產之安全。
二、經完成講習評定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後,始得擔任營
造業之工地主任。
參、委託單位:內政部
肆、受託單位:中華民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全國執業公會
伍、參加講習訓練人員資格:
依營造業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應符合下列資格之ㄧ者:
一、 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建築、營建、水利、環境或相關系、科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