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及半成品检验制度
一、为保证产品质量,规范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检验工作,规范承包人和
监理人产品质量检验行为,特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范围:水泥、粉煤灰、水、砂石骨料、外加剂、钢筋、聚苯乙烯
闭孔泡沫板、复合土工膜、保温板、橡胶止水带,聚硫密封胶等原材料检验;混
凝土、砂浆、泥浆等半成品和成品检验。
三、承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建立、 完善试验室或委托由资格的试验室, 试验人员
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仪器设备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 试验室应具
有相应的资质认证。试验室须经监理认可后方能投入运行。
四、承包人按合同规定采购材料,在材料进场前 24 小时通知试验监理工程师。
对进场材料承包人须提交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书、技术标准、出厂合格证、出
厂检验报告供监理审查。
五、进场材料有关证明和资料经试验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承包人按合同(或现
行规范)规定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