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提
高建设工程造价员业务水平, 根据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
格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管理。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
本细则的规定,取得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的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
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印章。
第五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的资格证明,是
报考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职专业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
历证明。
第六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造价员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站负责全
省造价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