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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
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 (市
政府令第 1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建设部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和对工
程担保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或工程总
造价在 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
应当实行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其它工程担保
品种除另有规定外,可以由业主、承包商自行选择实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第三方保证担保。
第五条 工程担保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本办法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