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节 金属结构和启闭机制造监造实施细则
一、总 则
1.1 为有利于实施金属结构和启闭机制造监造,规范监造活动,依据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设
计文件和 DL/T5018-94《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DL/T5019-94《水利水电工程
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以及其他现行的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编制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水闸的金属结构和启闭机制造工程项目的监造。
1.3 制造各工序应实行工序质量检查签证制度,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严禁开工。
1.4 监造工程师对金属结构和启闭机制造质量的监督、复验和签证并不免除制造单位对质量
应负担合同责任。
二、开 工 条 件 控 制
2.1 明确监造例行程序。下发监造作业表格;明确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监造签证的程序;
明确监造工程师与制造单位之间函件、文件、报表等公文手续;明确工程例子会召开的地点、时
间、会议议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