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ZR/F51808024-4.2
电 动 葫 芦
验 收 自 检 报 告
设备名称
安装单位
使用单位
检验日期 年 月 日
说 明
1、本报告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 [2002]296 号《起
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要求制订,适用于电动葫芦安装验收自检。
2、本报告应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用钢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涂改无
效。需更改时,应在更改处划扛线并由更改者签名。
3 、本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
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 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
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既无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的
情况时,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符合” 、“/”(无此项)或“不符
合”。“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 、“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
论。
4 、检验用仪器、设备种类、精度要求应符合《轻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