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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二OO八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
黑建造价 [2008]9 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 ,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监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哈尔滨铁路局,中直驻省单位,省军区、驻军: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对 2008 年全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的结算
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
1、招标文件中的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 工程结算的工程数量按发、
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1)工程量清单有误、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属于合同约定幅度( ±10%)以内的,
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于合同约定幅度( ±10%)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
余的工程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 2)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