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报送
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送审时限按《成都高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
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 (暂行) 》(成高审 〔2008〕5号)第四条、
《成都高新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试行)》(成
高规建〔 2015〕22 号)第七条执行。
(一)合同相关价款或结算条款中应注明: “工程竣工结算
以成都高新区审计局审计结果为准 ”。
(二)未经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项目,在出具审计结果前,
累计支付的工程款不得超过结算送审金额的 80%。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资料必须由建设单位或代理业主
报送,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审计资料不予接收。
(四)每期送审截止时间以审计局通知为准,超过截止时
间送审的工程或送审资料不合格的工程不纳入当期审计任务分
配。
(五)送审单位登录成都高新区 “工程审计管理信息系统 ”
(网址: http://eamis.cdht.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