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蓄水屋面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14.1 基本规定
(1)蓄水屋面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地区自然条件等,按照屋面防水等级的设
防要求,进行防水构造设计,重要部位应有详图。当屋面防水等级为 I 级、 II 级时不
宜采用蓄水屋面。
(2)蓄水屋面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图纸会审,并编制蓄水屋面工程施工方
案或技术措施。
(3)防水层应由经资质审查合格的防水专业队伍施工,作业人员应持有有工程
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4)蓄水屋面的防水层应为柔性防水层上加做细石混凝土防水层,见图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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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4.1 蓄水层面构造
1-细石混凝土 ;2-柔性防水层; 3-溢水管; 4-泄水管
(5)蓄水屋面的泛水或隔墙均应高出蓄水层表面 100mm,并在蓄水层表面处留
置溢水口;过水孔应设在分仓墙底部, 排水管应与水落管连同; 分仓缝内填嵌沥青麻
丝,上部用卷材封盖,然后加扣混凝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