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本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
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客运经营包括省际的班线客运经营、 包车
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场) (以下简称客运
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
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
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