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实施建 筑工程 施工许 可 证管 理办法细 则
鲁建发[ 2000]7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
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
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
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 向工程所在
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不再领取
施工许可证,但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定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经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
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