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质 [2008]75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 直辖市建委, 江苏省、 山东省建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 从事可
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