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
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安委〔2011〕4 号),
推动全市小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促进小企业本质安全,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AQ/T9006-2010 ),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适用于本市从业人员人数,营业收入数
额符合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界定范围的生产型和经营服务型小企业(对涉及矿山、危化品、
建筑、电力、港口等行业领域的小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
作,不属于本 《办法》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所属街
镇开展小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达标评定工作,经抽查、核准后,
达标小企业的名单将在 区县网上 公告并发证。
四条 小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按《上海市小企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