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 2004〕 69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
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
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部有关直
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4 号)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
发的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简化有关审批环节,现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要求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地质灾害易发
区进 行工 程建设 应当在 可行性 研究阶 段进行地质 灾害危险性评
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
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为加大监督力度,
切实做好此项规定的落实工作,在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查中应加强对
地质灾害危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