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粤安监〔 2007〕4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行为,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44 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国
家安监总局令第 8 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
设项目)的安全许可适用本《细则》:
(一)生产的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二)生产化学品过程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建设项目;
(三)经营(含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建设项目;
(四)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