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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2007 年 3月 28日国务院第 172 次常务
会议通过,2007 年 4 月 25 日国务院令第 496
号公布。2013年 7月 18日国务院令第 638号《国
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修订
第一次修订, 2016年 1 月 13日国务院第 119次
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第二次修订, 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
第 666号公布,2017 年 3月 1日国务院令第 676
号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 规范水文工作,
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服
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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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
文站网规划与建设, 水文监测与预报, 水资源调
查评